二、關於勞工請事假規則為了體恤每個人都有不方便的時候,法律也給予勞工事假,以因應臨時、緊急突發的個人事務,這就是勞基法事假的由來!
勞動基準法事假的規範列在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雖然法律上只用兩項條文就說完了勞基法事假規定,但其實在職場上請事假規定有很多眉眉角角,這篇文章會講解更多詳細資訊,快跟著律師一起看下去。
(一)遇到假日也算在勞基法事假天數內嗎?
根據法規,勞工每年有14天的事假天數!
但跟特休天數比較不同的是:不論公司是採曆年制或週年制,也不管勞工是年初、年中或年末到職,只要有合理事由,依法當年度就有14天的事假可請,並不會因為因為到職日按比例壓縮事假天數。
舉例,A在3月1日到職、B在6月1日到職、C在10月1日到職,只要有需要且有合理事由,ABC當年度都有14天的事假天數。
如果是單天單天請通常沒什麼問題,那萬一事情難處理,必須要請多天事假,甚至需要橫跨假日、國定假日,這些到底算不算在事假內?
根據內政部74年4月27日74台內勞字第302665號函釋,勞工請多天事假期間,如果遇到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的日子,都不算在事假天數內;而且即便請的事假休完後剛好碰上例假日,老闆一樣要遵守勞基法第36條讓勞工休息唷!(註一)
舉例:A依照勞基法請事假,從週一請到週五,但週三剛好是中秋節,所以A實際請的事假天數是4天(週一、二、四、五),事假休完剛好碰上六、日,是公司的休假日與例假日,那麼A可以繼續休下去,隔週一在上班。
(二)已經請事假超過14天,還可以繼續請嗎?
如果勞工已經請完14天事假,但很不幸事情尚未處理完,必須要再請,這部分是可行的嗎?
內政部民國74年台內勞字第315047號函釋有針對這問題回應,當狀況特殊,事假超過14天的部分,勞工可以用「特別休假」來折抵,但假如特休也用完,那勞工必須照著公司規定或當初簽的勞動契約走,或者跟老闆協商,只要勞資雙方有談好就可以。
但假設特休用盡(或還沒有特休),勞工請的事假也已經超過14天,倘若經過協商,老闆還是不願意,其實是可以拒絕讓勞工繼續請假的,這部分可能要請勞方特別留意。
(三)請事假扣全勤合法嗎?
請事假後發現全勤獎金飛了,除了心疼,應該也想知道老闆這樣到底有沒有違反勞基法吧!
關於全勤獎金的扣發規定,在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有規範:「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但事假勞基法並沒有列入「不扣全勤獎金」的假別內,也就表示,扣不扣全勤,必須看勞資雙方當初的約定!
可以約定的狀況有下列幾種:
請事假完全不扣全勤
請事假扣全額的全勤獎金
依照請的事假天數,按比例扣全勤獎金
所以遇到請事假不扣全勤的老闆是幸運,但萬一老闆要扣全勤,也不算違法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