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30%支持出租车行业发展补贴分配方案

鄂州市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30%支持出租车行业发展补贴分配方案

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和《湖北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鄂交发〔2022〕82号)(下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30%支持出租车行业发展补贴发放工作,拟定如下分配方案:

一、分配原则

根据《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30%部分用于支持各地出租车行业发展,通过出租车电动化及运营补助,推动出租车行业加快电动化”,结合我市出租车行业的实际情况,建议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30%支持出租车行业发展补贴资金用于补贴传统能源出租车更新为新能源出租车。

当年补贴资金未使用完毕则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当年补贴资金不足,则使用下一年度补贴资金发放;如遇国家政策调整,该项补贴资金取消,则不再发放。

二、资金用途

(一)提前下线更新补贴

对经营期限未满的传统能源出租车提前更新为新能源出租车的,按每台车每提前一个月1250元/月(购车成本与辅助设施成本之和除以72个月)的标准进行补贴。

(二)新能源出租车购置补贴

对新购置的新能源出租车,按每台车1万元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先后顺序以办理《道路运输证》时间为准。

三、涨价补贴资金分配流程

(一)申报

1.提前下线更新

凭相关请示、批复和车辆报废证明或车辆销售发票,由各出租车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2.新购置新能源出租车

凭新购置的新能源出租车购车发票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由各出租车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二)审核备案

各出租车公司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用于降低新能源出租车承包人经营成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三)资金拨付

符合上述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报请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出租车公司。

(四)监督检查

加强对各公司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30%支持出租车行业发展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资金未按规定使用及时按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2023年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30%支持出租车行业发展补贴分配方案

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2024年7月23日

(联系人:徐国全; 联系电话:156719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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